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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鼓励中外客商投资规定
清徐外宣网 2007-7-23 9:12:00 来源: 清徐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中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都允许中外客商在本县境内投资或经营。实行行业不限、规模不限、合作方式不限、投资对象不限、所有制性质不限、投资比例不限的“六不限”政策,鼓励放开发展。


  第三条 鼓励中外客商以承包、租赁、入股、购买等主式投资或经营本县停产、半停产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新增投资额达到企业原资产总值一半以上、投资经营期限达到3年以上的,经核准,可按新办企业对待,给予一年试产期的优惠。


  第四条 中外客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可以按照总体规划优先安排,通过征用、划拨、出让或转让、租赁、折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根据项目类别、技术含量和受益情况,经评估核准,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分档次给予不同程度减免。


  第五条 为鼓励规模经营,推动技术进步,涵养主体税源,凡从事下列项目的无污染、轻污染的生产型重点骨干企业,经核准,按本规定给予倾斜扶持: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和名优产品项目;
  (2)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投资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大中型旅游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
  (4)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值70%以上的外向型企业;
  (5)承包、租赁、购买并启动的亏损关停企业。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下列待遇:
  (1)从项目建设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新建企业试产期对待;
  (2)土地出让金、农田建设基金本县留成部分,按不同地域基价减免20--100%,并对划拔用地在5年内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3)3年内免征地方办电费。出口产品免征地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4)企业应缴纳的规划管理费、商业网点费、中小学建设基金等费用可在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分次缴清。
  (5)实行快速折旧,视企业的效益和承受能力,固定资产折旧率可提高20--100%,折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
  (6)将应收取的排污费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用于环保冶理。
  (7)企业厂长(经理)活动基金,按销售收入0.1--0.5%提取,计入成本。
  (8)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等部门,指定专人优先办理企业申请的有关事宜。按重点用户给予优惠倾斜。


  第七条 中外客商在本县境内投资的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征地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项目建设经营涉及的其他地方性费用,按标准减收30%,投资回收期内回报率达不到18%,由政府采取综合控制手段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八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信贷资金使用期在1年以上、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引资额1--3%奖励中介人,具体奖励比例由中介人与用资方协议确定。其中对引进外资而不领奖金者,按每引进100万美元转户1人的原则,可将其指定亲友1--3人的户口迁入城市。
对从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回的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资金,允许从受益单位提取0.5%的引资基金,并按超过全年核定任务的引资额提取1--3%奖励引进者。


  第九条 凡带项目引进技术和资金,使企业形成显著经济效益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重奖:
  (1)使企业新增税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利润同步增长的,按新增
税额的20%提取奖金,奖励引进者。
  (2)企业年新增税额50万元以上,利润同步增长的,奖励本人居住地价值15万元住宅一套。
  (3)年新增税额100万元以上,利润同步增长的,除奖励住宅一套外,再奖励桑塔纳轿车一辆。


  第十条 引资引项者各项奖金的来源为:
  (1)每年从县新增财税收入中提取千分之五作为专项奖励基金;
  (2)从受益单位前三年新增利润中逐年提取一定比例引资奖励金。
  (3)引进贷款和资金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其引资奖励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用资方支付。引资兴办的独资项目,其奖金从县专项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条 凡应聘来县担任厂长、经理和工程师的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落户、家属调动、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优先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对获准进入太原清泉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外投资项目,除适用上述条款外,还可“一事一议”,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协商,进一步明确优惠条件。实行“一个窗口”承接,按县级审批权限,“一站式”审批,各职能部门备案;需要转报不能“一站式”办理的,由各职能部门转换手续,按照上报程序,从简从速帮助入区企业办理立项、征地、施工、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承办部门收到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在一周内初审完毕,答复是否同意审批或转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清徐县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授权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按一定程序对投资企业和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定,负责承办具体政策的到位审批,并按《太原市引荐外资佣金支付办法》、《太原市引进投资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奖金兑现事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停止执行。未明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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