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从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有办公室、教科文卫工委、政法工委、人事代表工委、财经工委和农村工委等工作机构。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清徐县人民政府、清徐县人民法院和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审议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人事任免。

    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81年12月设立以来,在中共清徐县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讨论和决定本县重大事项、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好代表工作、密切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都不断取得新进展。修订完善了《清徐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守则》、《清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常委会议审议工作的规定》、《清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一府两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清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规定》、《清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职办法》、《关于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示办法》、《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办法》、《清徐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清徐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询问、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清徐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12项规章制度、办法。为推进清徐县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先后被中共山西省委授予人大工作先进单位,连续三年被中共太原市委、市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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