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专本科学历:考生在武汉工程大学自考考试中有违规行为,怎么处理?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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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武汉工程大学自考考试中有违规行为,怎么处理?

武汉工程大学自考办
【学校名称】:

武汉工程大学自考办

【授课对象】:

【上课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江汉 江汉)

【乘车路线】:529、538、572、581、586、590、715

【时 间】:2015-06-09 【浏览次数】:47次 【学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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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处罚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处罚规定 违纪处理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 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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