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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业:转轨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旅游业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正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后恢复的中国旅游业,对商品和市场并不陌生。根据国际惯例,旅游活动所依赖的物质资料、精神产品及其服务都是商品,人们的旅游求只有通过对旅游商品的购买才能满足;与此相适应的是旅游市场的形成。这种旅游市场在现阶段尚处于商品市场阶段,其功能主要是实现不同的旅游商品供给商之间、供给商与旅游者之间商品交换的场所。处在国际旅游市场大环境中的中国旅游商品市场,除了交换场所这一功能外并不具备市场经济的其它功能,出现了“功能空缺”。如何填补“功能空缺”?目前主要靠行政行为,也不排除各种自发的补缺行为。其结果或是垄断保护、政出多门,市场行为不统一;或是盲目提价和削价,竞争行为不平等、不规范。另一方面,我国旅游业正处在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动荡期,原先“正规”的做法和原则已不完全适合市场变化,新的体制尚在探索和初创中,出现了“政策空洞”。“政策空洞”的存在,既鼓励人们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也引发了一些钻政策空子、自搞一套的无政府倾向。这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尤其是台湾、东南亚的旅游企业大钻“空洞”,大举进军大陆旅游业的倾向。

上述两方面问题的出现,作为机制转换的过渡期是难以避免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尽快地为旅游商品市场向旅游市场经济的转换创造条件,消除过渡期的“功能空缺”和“政策空洞”,确立旅游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

旅游商品市场向旅游市场经济转换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第一,自主企业数量足够并能自由进入,不存在垄断。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中称为“完全竞争假定”。

所谓自主企业,指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必须独立地面对市场,自主经营,在我国旅游企业中,建立自主企业的一个难点是“所有权”界定含糊。根据现代企业理论,“所有权”已深化为货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其典型形式是股份公司,目前我国旅游企业中已有部分企业在搞股份制试点,把全民所有的财产分解为货币所有者和法人所有者所有。货币所有者中,国有资产的货币化持有者是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时,吸收一定比例的本企业职工和社会自然人、社会组织以投资认股的方式,构成投资货币所有者。法人所有者有偿使用货币所有者和投资所有者所委托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使命。法人挑选经理班子,把经营权放给经理专家班子,经营权和所有权完全分离。股份制试点的意义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于其对难点的突破作用。

所谓“自由进入”,是指“进入障碍”和“迟出障碍”原则调节下的“自由进入”。根据“进入障碍”原则,任何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规模、专门人才等条件方能获准开业。同样,“退出障碍”原则允许企业竞争受挫时按一定程序申请转业、歇业直至合法破产。这两个障碍是个门槛,进出门槛不能随心所欲,留在门内的都是具有平等竞争条件的企业。那么,我们的状又是什么呢?旅游企业的“进入”来自两方面的行政组织。一是来自各行业和各部门、各地方的行政组织,旅游业除了旅行社只能单一为旅游者服务外,其它行业用于既可为旅游者、亦可为全社会服务的行业。它们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和地区管辖。不同的行政部门和地区,从行业角度、地区利益甚至“面子”出发,都可以行政手段扶植各自的企业上马。现在除了边远地区外,县县有宾馆;不管有无必要,上点等级的酒店都设有总统套房。其中不少企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在局部地区和行业中出现过度竞争的局面,造成资源浪费。即使那些“闲置”不用的企业,宁可靠行政补贴,降格成内部招待所,也不肯轻易退出。其二是来自行业内的行政组织。直接的旅游企业如旅行社的进退审批权在旅游局手中。这个审批权是按行政管理原则确定的。它规定申办旅行社必须先向旅游局申领“经营许可证”,然后再向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当然,申领“经营许可证”是有一定条件规定的。问题是申领许可证只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条件具备与否主要看纸面报告的功夫,谁也不会先作实质性投资,而是等条件具备后再去投资。在申办单位多的情况下,取谁舍谁的标准就很难说了。据上海市旅游局透露,到1992年底,全市申办旅行社企业达300多家,无一不具备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定一条行政规定:各部委办、各局、企业集团(局级)中,尚无批建旅行社的,可以批一个,已有的一律不批。批旅行社成了一种照顾,一种待遇,有了“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局申办工商登记,此时不批倒有难度了。申办旅行社过程中的两种体系、两种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目前,工商管理部门解放思想,认为只要符合条件,不管有无经营许可证,作为政府授权的调控经济的职能部门,完全有权根据申办企业的条件直接决定批准与否并将其纳入正常的业务范围。上海某县工商局根据这一原则,已自行批准了两家旅行社。从法律角度讲,两家旅行社合法合理;从行业管理讲,两家旅行社是黑户口,导游资格证书等甭想拿到,因而无资格开业,“私自”接团便是“犯规”。旅游局和工商局的这场纷争,一方面说明行政管理企业的进退已受到市场经济的猛烈挑战;另一方面说明如何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立法到程序上解决“企业的数量足够并能自由进入”问题已成了当务之急。旅游商品市场转轨为旅游市场经济,从市场主体看,就是自主企业及其数量问题。数量不足容易形成垄断;光进不出,企业无竞争压力;行业扶植企业多了,自主企业就无法涌现。

在这一问题上,国外有关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国外一般由政府颁布法令,由主管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如法国政府颁布有《外国人在法国申办旅行社的基本条件和手续》,泰国政府颁布了《泰国旅游业暨导游法》。这些政府法令详细地规定了申办旅行社的条件:经理必须是具有旅游专业文凭或在旅行社工作5年,其中3年任管理职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万法郎,3名以上专职人员,实行经理负责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万法郎以上,专职人员7人以上,必须有董事会和董事长,同时还公布了申办手续和受理职能部门。对于无证经营,则授权职能部门处理。《泰国旅游业暨导游法》规定:无营业执照营业者,科以10—15万铢罚金并在其继续无照营业期间,每日科以1O00铢罚金。吊证后继续营业的旅行社,按无证经营处罚。未获注册处发给执照而营业的导游应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铢以下罚金。国外旅游局实施行业管理,是超脱的和宏观的,更多的是起着行业信息指导和法律监督作用,具体操作则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作为行业管理的另一作用是制订和发布行业法规及实施细则。如日本运输省最近公布的《旅游业法实施细则部分修改法令》便是一例。这些实施细则除了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外,往往伴以经济手段。如日本上述细则规定:从事“主催”旅行的一般旅行社(按:从事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的营业保证金将分阶段由现行的3750万日元提高到7000万日元,增加86%。不从事“主催”旅行的国内旅行社的主要营业场所,保证金由现行的600万日元提高到700万日元,增长16%。营业保证金原则上用于旅游纠纷的赔偿。像这类“三管齐下”的立法保证,加上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操作程序,相信对我国旅游业完成转轨及解决当前出现的问

题是会有启示的。

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即刻反映资源供求情况,即它们的相对稀缺程度。这个概念经济学称之谓“价格灵敏性假定”。

旅游价格是旅游者为满足旅游活动的需要所购买的旅游商品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在国际旅游市场上,旅游价格一般是指旅游商品基本部分价格,主要是旅游目的地(或国)向旅游者提供的食、住、行、游的价格,及这些部分应交税收的总和。旅游业是一项综合的经济事业,涉及部门很多,旅游价格也同样涉及很多部门价格,如服务费价格、宿费价格、饭费价格、运输价格、购物价格等等。旅游价格是旅游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由于旅游商品有其脆弱性的特点,即旅游商品价值的实现要受制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这些因素既有旅游商品内部组成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有旅游商品外部环境的其它因素,加上旅游商品既不能贮存,又不能转移,因此,旅游商品价值的实现易于受到影响。旅游价格的分配涉及许多行业、部门、产品,涉及的人也很多,因此,旅游价格对各方面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也愈加复杂和难以控制。旅游价格受制于多方面,它的变化也影响多个部门。

旅游商品的特殊性及其价格的复杂性,反映在我国旅游价格体系中,是按系统、部门、地区的不同各自定价。这些定价在存在垄断的行业或不可再生的自然景观景点上,容易导致垄断价格。在非垄断价格之外的行业和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及缺乏竞争,亦使价格信号严重扭曲,从而无法正确地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具体表现如下:(1)由地方或部门自定的旅游价格,如景点门票。近几年来,各地都很重视旅游景点资源的开发,投资增加了,成本报高了,收费相应作调整亦在情理之中。少数地方在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下,巧立名目,价格多变。如某山金顶,去年门票10元,今年涨到40元。上山的汽车,必须是本市牌照,外来车辆一律不准上。用本地车辆,团队每人30元。更为荒唐的是,无锡鼋头渚为了“创收”,竟将公园大门移到了风景区还有3公里的公路上,步行要3刻钟,乘园内特设的交通车,每位8角。据统计,景点门票近几年已上涨了十至百倍。景点门票在少数地方几乎是每月一变,个别的竟一周一变。这不仅坑害了游客,亦使旅行社不敢包价,让客人现付。长此以往,将导致旅游业的萎缩。(2)带有行业垄断性的定价。主要表现在交通、房价上。由于建材、燃料等成本提高,收费提高应属正常。但这些行业本身具有垄断性质,合理提价加垄断性提价,使飞机票在近几年中涨了10倍,汽车费涨了4倍,房价涨了6至8倍。这种飞涨的收费,真正反映价值变化的又有几成?现在民航已开始改革,各地方航空公司相继成立并自主定价,形成了竞争态势。垄断不打破,旅游市场经济永无建成之日。(3)不合理竞争。表现在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两方面。现在不少大旅行社往往是某一行业集团的派生机构,它们或握有火车、轮船,或控制某些景点,自己组团价格平低,外来团队要价极高,关键时刻卡上一刀。这类旅行社吃的是“皇粮”,竞争条件是不平等的。价格竞争在旅行社、餐馆业中尤为激烈。正常的价格竞争是好事,增强活力,优胜劣汰。但不正当价格竞争则后果严重。如上海某大企业集团下属的旅行社,为了在1992年中升二类社,用低价招徕客源,在顺利转为二类社的同时,当年亏损60万元,而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权25万元。今年想把价格恢复正常水平,遭到境外老客户的猛烈抵制,新客户又一时建立不起来,结果上半年又亏损25万元。由于该旅行社的低价竞争,使本地不少旅行社的客户流向它处,市场秩序被打乱。摆脱这一震动要花费很大精力和费用。综上所述,价格信号严重失真,价格杠杆就无法引导资源配置的流向。建立灵敏的价格机制,既要给企业自主的定价权,又不能放弃政府的宏观调控。

第三,市场化程度更深,市场体系更完备,市场范围更扩大。这个概念称为“市场完全容量假定”。

旅游商品市场已初步形成,要素市场、产权市场则起步不大。关于要素市场,论述的文章已很多,不再多议。产权市场,包括企业的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等市场,几乎是个空白。“炒企业”是下一个经济“热点”,说明该市场正成为某些人的“获利”场所。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该场作为企业管理的范畴,没有特产权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事实上,这一市场的萌芽已出现,不认真研究,后患无穷。近年来,不少境外旅行社(尤其是台湾、香港及东南亚地区)及境内旅行社的“高手”纷纷挂靠一家旅行社,交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借全套合法经营的名目和发票,自行定价,自行接待或联手招徕。不少旅行社搞内部承包,二、三人确定一个承包基数,按个体方式经营。交了管理费,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里不管是挂靠者还是被靠者,都涉及了企业产权的买卖和让渡。由于该问题仅被看作是内部管理问题,只要双方谈妥即可。既不受国家主管部门制约,亦不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操作,结果国有资产、国家利税大量地流失到私人和境外中间商的手中。一年下来,企业收了几万元“管理费”,私人捞进几十万乃至百把万的不算新闻。操作上由于是大量现付或联手,发票上反映的数额不多,国家利税几近乌有。可以预言,在申办旅行社条件和手续规范化并伴以高额保证金制度后,产权市场将更为活跃和前景广阔。这个市场应该开辟并公开化,它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并按价值规律的要求来运作。在开放搞活产权市场中,必须解决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手中被私人占有,国家应收利税被私人截留,境外旅行社“静悄悄”地占领市场这三大问题。

“功能空缺”和“政策空洞”的出现,既是旅游商品市场向旅游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暂时现象,也是转轨过程中创建市场经济必备的三个条件所能解决的问题。

中国旅游业呼唤着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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