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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性 收 费---天津市行政性收费
1、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
办理行政性收费立项的单位,应首先向其主管委局财务部门申请批准,再由主管委局分别向财政局、物价局报送申请立项的报告。市财政局会同物价部门按照行政性收费审批程序审批。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企业的收费的收费目前暂停审批;重大项目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行政性收费标准调整
调整行政性收费标准,应首先向收费单位的市主管委局财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市主管委局分别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送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审批。
3、行政性收费票据领购
收费单位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区县物价部门的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市物价局发证的到市财政局财税管理二处领购。
4、行政性收费资金管理
按照收费立项文件中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由发放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实施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各级执罚部门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罚缴分离。
对罚款实行罚缴分离,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制止乱罚款、规范行政机关执罚权、确保罚款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段时期以来,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乱罚款、滥罚款现象比较严重,如没有执罚权的部门擅自罚款、罚款不开收据、不依法定程序罚款等,一些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法规私自挪用、坐支、贪污应上缴财政的罚款收入,更有一些部门甚至把罚款行为和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挂钩"鼓励"执法人员罚款等等。这些不良、丑恶行为的存在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罚缴分离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罚程序和处罚行为,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改善干群党群关系,有利于完善制约机制、提高罚款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多年来,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受罚当事人既开具罚款收据,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罚款,所收款项通过执法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再划转到财政金库。
实施罚缴分离是将执法部门的处罚行为和收款行为彻底分开,即除有规定必须当场收缴罚款的项目外,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执法部门事先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罚款代收机构,并签定代收协议。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代办银行的代办点,由代办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按文件规定将罚款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各级金库。
在全面推行罚缴分离的情况下,仍有一些项目要实行当场收缴罚款。如罚款额在20元以下的,对外埠当事人实施罚款的,情况紧急、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向当事人开具"当场收缴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由行政机关按规定及时缴付代收机构。为确保罚款收入准确、及时、足额缴库,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在执法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国库及财政部门之间还建立了严密的对帐制度。
罚缴分离办法实施后,启用新版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套印"天津市财政局罚没财务专用章"的《天津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原罚款票据一律作废。承担罚缴分离代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足够的代收点,并在罚款代收点设置收缴罚款业务窗口,用醒目字体标明"收缴罚款处",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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