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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航天工业军、民、商综合发展的分析研究

【摘要】论述了国外商业航天发展的概况,分析了国外航天工业军、民、商综合发展的战略、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对我国航天工业如何实现军、民、商综合发展提出了建议。

  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我国按应用领域的不同,一般将空间活动分为军用航天和民用航天两大部分,前者主要用来加强国家安全,后者主要从事空间科学研究与发展,以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以及在高技术领域的研究和生产活动中逐渐引入商业化的管理模式,商业航天这一新的概念已经愈来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事实上,国外技术先进的国家大都将空间活动划分为三个独立的部分,即军用航天、民用航天和商业航天,并分别由不同部门或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形成了一系列航天军、民、商综合发展的战略。

  军用航天 一般指在很大程度上用来提高国家安全的航天活动。如提高作战的指挥、控制与通讯的能力;研制和发射预警、监视和侦察的航天器;战略和战术导弹及反导武器的研制,提高国家威慑和防御能力;提高空间控制的能力等。军用航天活动由政府投资,由军方提出这一活动的目标和要求,由军方或政府其它部门运作和管理。

  民用航天 一般指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科学、技术、国家荣誉、经济以及航天技术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的航天活动。民用航天活动是政府开展的航天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由政府进行规划、投资和实施。国外的民用航天活动主要包括对地球、太阳系和宇宙的认识及其它空间探索活动;通过研究和应用先进的技术,创造利用空间环境的条件(如微重力环境);载人航天(包括空间站建设)活动以及国家间航天活动的合作等。

  商业航天 商业航天指以赢利为目的,独立的、非政府的航天活动。在国外,商业航天是市场驱动下的航天活动,一般由私人或企业集团投资,并可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商业航天活动一般要受法律、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等的约束。

  一、美国航天工业军民商综合发展的

    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组织管理 1989年,美国正式成立了以副总统任主席的国家航天委员会,统筹航天工业军民商综合发展。国家航天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总统制定、修订、实施美国航天政策,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协调国防部、NASA、商业航天部门的航天政策及活动,解决出现的重大政策问题;促进军用、民用、商业航天合作和技术、信息的交流;以空间探索为手段,为美国谋取或增进国家安全、科学技术、经济和外交等多方面的利益。为此,军用、民用、商业航天应开展横向联合,实现一体化协调规划。国家航天委员会规定了美国今后军用、民用、商业航天综合发展规划的4个主要步骤:

  ● 确定航天规划的目的和指标;

  ● 拟定达到这些目的和指标的战略;

  ● 监督这些战略的实施;

  ● 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目前,军用航天在航天总经费中的比重比之过去已经有所下降,与民用航天基本持平。

  运行机制 美国军用、民用、商业航天活动的运作,是在国家航天委员会的规划、协调下,由三方面负责具体实施的。即:国防部负责军用航天战略的组织实施和军用航天活动的进行;NASA负责民用航天战略的组织实施和民用航天活动的进行;其它一些行政部门和航天工业公司负责商业航天规划的实施,开展商业航天活动。

  1.军用航天

  国防部是军用航天的总管部门,它由5大部分组成:国防部长办公厅,参谋长联席会议,空军部、海军部和陆军部。部长办公厅包括分管军事航天研制的副部长和军事航天装备采办的副部长,其下设有各专业局,多数局的业务都与军事航天有关。参谋长联席会议下设的航天司令部,既是军用航天的使用者,也是军用航天运作的管理者。航天司令部下设陆军航天司令部、空军航天司令部和海军航天司令部,其中空军航天司令部人员达16000人,年度财政预算在15亿美元以上,它负责军事卫星的研制组织工作,以及在轨军事卫星的日常测控、管理工作。在航天司令部以及与军事航天有关的国防局将军用航天的研制任务大部分委托给工业界和民间研究机构去完成,小部分交与军内研制中心、军内厂所去完成。

  军用航天规划、计划由国防部提出,然后由总统提交国会批准。美国为了确定其财政年度的重大军用航天项目立项和预算,需要提前大约两年多时间,首先进行规划,在规划前提下制订计划,在计划基础上确定预算。预算是由国防部提出,再由总统列入“总统预算咨文”,然后交国会审批。国会审查军用航天规划、计划和预算的机构是军事委员会、科技与航天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拨款委员会等部门。国会通过军用航天规划、计划和预算后,由国防组织实施。

  军用航天系统的研制、生产一般分为4个阶段,即概念探讨阶段、方案论证与定案阶段、全面研制阶段、生产和部署阶段。这些过程,是由国防部的有关部门与承包商签订具体的研制、采办合同来实施的。在军用航天的生产采办中,美国采取了鼓励竞争、保证承包商利益的灵活的运作方式。凡承包导弹研制生产任务的私营企业均可得到相当于研制费1%~3%的补贴;并采用保成本加收益的合同方法,以确保承包商在正常经营后有利可图;国防部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并且承包商可从节约额中按比例提成。

  国防部负责现有一次性运载火箭的改进,在火箭的发展中更采用灵活的方式。如美国空军在其“渐进一次性运载火箭”(EELV)计划中,从4个投标公司中选择两家公司(洛马公司和波音公司),分别独立完成各自的EELV系列,而政府对每个EELV系列只付给完成系统研制的50%的经费,其余50%经费需由承包商自己负担,同时政府许诺在使用EELV发射前30颗卫星时,将根据各公司投入经费的多少来购买各公司研制的EELV。采用这一方法,不仅节省了政府的资金收入,鼓励了竞争,刺激了企业投资,并保证了两个系列的顺利研制,最终还使企业得到了商业利益。

  2.民用航天

  国家航天委员会明确NASA在民用航天方面有5项主要任务:进行研究工作,解决大气层外的飞行问题;研制、建造、试验、使用航天器;进行不载人和载人空间探测活动;为和平目的进行航天活动并有效地使用美国的科学技术和工程资源;对本局活动成果及资料进行广泛的推广与交流。

  NASA负责计划并执行美国民用航天任务。最近5个财年NASA的预算平均约为140多亿美元。NASA总部的任务是协调并领导民用航天关键政策的制定、规划计划的编制、向其下辖各中心和各基地拨款、制订预算等。而同国内外单位签订具体研究、研制合同,运载工具、测控网络、发射场管理、发射和测控等操作,都由其下辖各中心和基地、实验所等进行。

  NASA的预算申请纳入总统的预算咨文上报国会审批。国会两院的授权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及其几个小组委员会对NASA的预算及其开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共同制定一个向NASA拨款的最高额度。然后把这个决定转给两院拨款委员会审

查执行。两院拨款委员会也有权调整NASA的预算申请额度,但它们不像授权委员会那样逐项细查。它们最后定下来的拨款额度,就是NASA在两年后可以实际获得的经费。NASA每年得到的是今后第三年的经费数字,它可以凭借这些数字制订5年研制和预算计划。NASA每年预算的80%以上用合同费形式或赠款形式转拨到美国航天工业界、科技界、高校和有关部门,NASA本身只保留不到20%。约有20万承包商人员为NASA进行研究和研制工作。

  3.商业航天

  商业航天由国家航天委员会制定政策、提出规划,主要由私营航天企业来开展这方面的活动。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然而在商业航天方面,政府不完全采取自由市场路线,而是给予商业航天一定补贴,以鼓励航天企业发展商用航天产品,参与国内外商业航天市场的竞争,同时,使政府与航天工业界的关系更加密切。在商业航天的运作中,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最大限度地利用商业航天产品和服务,如鼓励NASA等政府部门租借私营企业在近地轨道上的卫星;

  (2)政府对私营航天企业进行商业航天活动的投资实行优惠贷款的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即给予一定的无偿投资;

  (3)空间站将逐步实现商业化,空间站扩大规模尽可能依靠私营公司;

  (4)把闲置未用的航天设施和空间资产用于商业航天开发部门;

  (5)必须要有一定限额的发射服务交由私人承担;政府参与私人企业在空间运输能力的设计开发,并鼓励民用部门直接从私人机构或国防部承租一次性运载火箭;政府鼓励私人投资修建发射场;

  (6)促进政府向私营航天企业的技术转移,让NASA等航天技术研制部门加强面向私营航天企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7)与私营航天企业签订鼓励其进行基础研究、研制和经营航天项目的协议,保护已经开发出的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8)成立国家微重力研究委员会,全面负责微重力研究的政策和商业化工作。

  二、欧洲航天工业军民商综合发展的

    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1.军用航天

  法国军用航天实行以军备总局为核心的协调统一管理,国防部的三军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英国军用航天则以国防部武器装备部为核心,进行统一管理。英法两国均由三军参谋部负责提出军用航天要求,军备总局(或武器装备局)负责制订规划、计划和年度预算,经国会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军备总局(或武器装备局)直接与航天工业界的厂商签订军用航天装备研制、订购合同,并最终将经过验收的民用航天装备交付三军。

  严格控制成本是法国和英国国防部采办航天装备的重要管理手段。法国和英国把成本审核分为事先审核和事后审核。事先审核成本资料以帮助军备总局(或武器装备局)与厂商谈判,事后审核以消除不能接受的开支项目。受审查的经费约占军用航天总经费的80%。

  军用航天经费是与其它武器系统的采购经费一起,在国防部的武器采购计划中确定的。法国的武器采购计划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称为计划法。经费一旦确定,不得轻易变更。法国和英国在不同类别导弹的投资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如战略导弹的研制,主要靠国家投资,厂家只负责按照合同进行研制。而对于各种战术导弹,政府的研制投资往往很少,约在50%左右。有些出口量很大的导弹,政府出资甚至只有1/3。导弹研制成功后,政府首先作为最大买主,其次还有责任积极向国外推销各种导弹系统。实际上,法国的各种战术导弹出口都在60%左右,战术导弹的生产主要是靠出口来维持的。

  德国和意大利在军用航天方面是采取寓军于民的政策,并没有专门的军用航天管理体系。但只要国家防卫机关认为有必要,可授权工业界生产军用航天产品,航天工业厂商必须优先保证军用航天产品的研制和生产。有些导弹和军用卫星型号,德国和意大利可以自己独立研制;但某些型号则与法国、英国等国家合作研制。

  2.民用航天

  欧洲航天局是各成员国民用航天的协调者和组织管理者,宗旨是为和平目的提供和促进欧洲国家之间在民用航天研究和技术领域以及航天应用方面的合作。它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和执行长期的民用航天科研计划,向成员国介绍航天科研目标;

  (2)协调各成员国的民用航天科研计划,逐步并尽可能完全地将其纳入欧洲航天局的计划,尤其是在开发卫星应用方面;

  (3)制定欧洲航天局的工业政策;

  (4)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空间合作;

  (5)根据统筹安排,建造必要的航天设施。

  欧洲航天局由各成员国提供经费。各成员国过去三年的平均国民收入,是计算各国经费额度的依据。对于经成员国共同签署的空间计划(称强制性计划),各成员国都要提供经费;对于某些成员国根据本国需要而提议的空间计划(称选择性计划),有兴趣参加的成员国则提供经费,不参加的成员国不需承担费用。

  由于参加欧洲航天局计划的国家都是以投资的“公平偿还”为条件的,这意味着他们为各自国家的工业部门获得了大体上与开始的投资成比例的合同。欧洲航天局给各个项目的经费是通过与欧洲航天工业界的公司签订承包协议进行分配的,在坚持“公平偿还”和自由竞争双重原则的前提下,经历20余年,欧洲航天局已与20多个大的欧洲航天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些公司在合同执行中获益良多。因为那些合同不仅使他们能开发新技术,而且还能锻炼队伍,进一步提高竞争实力。实际上,像法、德这样的投资大国从欧洲航天局获取的合同额都超过其投资额。

  欧洲航天局的“公平偿还”政策在促进各成员国向欧洲航天局投资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欧洲民用航天事业的发展。因为增加向欧洲航天局的投资,就意味着增加自己国家的工业部门所获得的合同,就意味着增加本国航天工业界所提供的就业机会。

  3.商业航天

  法、德、英、意等国的商业航天活动没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而是由各航天公司在本国政府及欧洲航天局的支持下进行。

  欧洲航天局本着“不亏本,不盈利”的原则工作,因此它只为设计和研制计划拨款,而本身并不管理这些项目的商业性开发工作,但很支持欧洲航天公司的商业航天活动。一旦欧洲航天局发现研究和设计的产品有明显的商业前途,那么它便把该项目的开发工作委托给一家选定的工业团体。

  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政府重视航天产业的商业化工作,各国航天局如果发现有望盈利的航天产品和业务,就鼓励研究机构转给航天公司去经营,进行商业性开发,推向国内外市场。例如,法国国家航天研究中心(CNES)在火箭和卫星型号研制成功之后,就把有商业前途的火箭和卫星型号分别转给了一系列航天工业界的公司去经营,而它本身只占有这些公司的股份。法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推行航天商业化最成功的国家。阿里安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商业性航天运输公司,它是由法国为主联合了50多家欧洲

公司和银行成立的,到目前为止,已稳稳占住了世界一半以上的商业发射市场。斯波特图片公司大力推销斯波特卫星的遥感数据和产品,现已在世界各地建立了13座斯波特卫星地面接收站和55个销售中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另外,法国的电信卫星和TDF卫星分别由电信公司和TDF公司经营,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俄罗斯航天工业军民商综合发展的

    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1992年2月,俄罗斯航天局成立,负责军用、民用和商业航天的统一管理,国防部只作为军用航天的用户。这一做法是俄罗斯出于有利于加大航天工业军转民的力度、增强商业航天开发能力的考虑。

  1.军用航天

  1997年3月,俄罗斯取消了前一年成立的国防工业部,军事航天交国防部统一管理。在1998年1月20日的总统令中,又将军用航天部分移交给俄罗斯航天局管理。国防部作为用户,它所属的总装备部要确定对军事航天装备的需求,航天局则根据需求提出军事航天预算方案,然后提交给俄罗斯国家杜马审批。总装备部要对军事航天装备的采办过程进行监督,但研制和生产由航天局进行管理。总装备部实际上是通过各军兵种装备部向航天工业的生产厂家派遣代表,对整个军事 航天装备采办过程进行监督的。总参谋部协助总装备部确定对军事航天装备的需求,负责对其提出的装备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作出评价。

  俄罗斯的军用航天发展计划要列入国防计划。国防五年计划详细列出对军用航天装备生产的需求,明确提出对新型号和有关研制工作的要求。长期发展方面的内容则列入15年或更长时间的中长期和远期国防规划。

  2.民用航天和商业航天

  (1)民用航天活动由俄罗斯航天局领导实施,商业航天活动由俄罗斯航天局进行协调。除了管理军用航天之外,俄罗斯航天局的任务是:加强民用航天的领导,促进商业航天活动的开展。具体内容是:实施在空间研制与应用方面的国家政策;制定国家航天计划草案并提交俄罗斯政府;承担民用航天器系统、空间站和运载火箭总订货方的职能;与科学院、有关部局和组织机构共同工作,协调商用航天项目并促使其落实;同工业企业和组织一起,共同发展航天科学研究和试验基地,建立科学研究和工艺技术储备,以改进和完善航天器和火箭技术设备;在空间研究和利用方面与独联体各国以及其他国家进行合作。

  (2)俄罗斯民用航天计划资金是通过航天局下拨的。经费申请的程序是:航天局起草下一年度的航天计划及经费预算,首先在航天局科技委员会和由用户与企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上讨论,然后由俄科学院院长为首的跨部门空间专家委员会对计划和预算建议进行审查。然后呈送俄联邦经济部以及科学与技术政策部。经济部负责国家年度预算,科学和技术政策部负责协调全国科学和技术计划。航天预算建议经过两部审查后,就成为向国家杜马呈送的内阁预算咨文的一部分,由国家杜马中的运输、信息科学和空间委员会进行审批。

  航天预算被批准后,将由航天局下拨民用航天研究与发展、地面设施建设和空间设备发展资金,而空间通信系统、电视转播、气象、自然资源探测、大地测量和制图等项目的资金,不需通过航天局下拨,而是由政府直接拨给这些方面的航天用户,即有关的联邦政府部,让这些部用所得到的资金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航天产品和服务项目。

  (3)俄罗斯商业航天的费用虽由各生产、经营厂家(公司)向银行贷款取得,但政府仍给予有力的支持和鼓励。如果航天工业方面的科研生产联合公司或工厂承揽了商业航天项目,并且为商业航天项目找到了国内或国外银行的财政支持,政府将出面承担40%的风险金。此外,俄政府于1997年4月实行了新的《税务法》,规定有关航天工业核心工艺技术、新型材料、科研设计成果在进行商业性转化的初始阶段不缴纳税金。

  俄罗斯把打入国际商业航天发射市场作为发展商业航天的突破口。在1992年建立了自己的商业化发射服务公司,又积极与西方航天国家合作,成立了合资的发射服务公司,尽力争取扩大在世界发射市场上的份额。例如,俄罗斯和法国宇航公司、阿里安公司合资成立了斯塔西姆公司,旨在使“联盟”号火箭实现商业化。该公司在俄航天局的支持下,通过提高拜克努尔发射场的发射能力,并通过政府的担保措施为“联盟”号火箭的生产线改造注入了资金,可逐步实现“联盟号”火箭的商业化运作。由于俄航天局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了斯塔西姆公司许多优惠条件,全力支持它走进世界发射市场,因而该公司的商业航天业务进展得非常顺利,已获得“全球星”卫星和一批低轨道卫星的发射合同。此外,俄罗斯还先后与西方国家组建了国际发射服务公司、海射公司等大型运载火箭的发射服务公司。

  四、日本的民用和商业航天

  日本目前开展的主要是民用和商业航天活动,但日本已打算研制侦察卫星。日本的军用航天将由防卫厅来组织和管理。日本政府设有宇宙开发委员会,负责制定民用和商业航天政策、规划;宇宙开发事业团和宇宙科学研究所负责火箭、航天器的研制;私营的与航天产业有关的公司进行火箭、航天器的生产以及商业化的工作。

  民用和商业航天发展的计划以及预算申请由宇宙开发事业团提交,交宇宙开发委员会审议,然后呈国会批准;民用和商业航天的政策和规划则由宇宙开发委员会制定草案,报国会审批。日本宇宙开发事业团支持国内公司参与国际商业航天市场的竞争,如有时由它牵头组织国内几家厂商联合参与国外卫星制造合同的竞争;有时为三菱、东芝、日本电气等大公司承揽的商用卫星项目进行投资或提供贷款担保。

  三、国外商业航天发展概况

  尽管一些航天国家的政府对军用和民用航天经费有所减少,但商业航天市场却以每年大致20%的幅度增长,据欧洲咨询公司估计,在1997~2006年期间,全世界平均每年需发射的商业卫星为110颗。

  到21世纪初,全球商用卫星市场发展的三个热点是:卫星移动通信、卫星遥感和卫星电视直播。目前,活跃在商业发射市场的火箭中,欧洲“阿里安”火箭约占发射市场60%以上的份额,美国“宇宙神”和“德尔它-2”占20%,俄罗斯的“质子号”占10%(有望进一步增加),中国“长征”系列约占6%~10%左右。分析认为,1998~2002年是商用卫星发射的高峰,到2004~2005年商用卫星需求将有所回落,从而使发射市场进入低谷,甚至出现运载能力暂时过剩的现象。下一个需求高峰大约在2010年到来。

  四、国外军用、民用、商业航天综合发展战略

  1.保持在军用、民用和商业航天中已经取得的地位

  美国在制订新的航天政策和发展战略时宣称:将通过支持一个强大、稳定和均衡的国家航天计划,继续保持美国在航天领域的领导地位。俄罗斯在制订航天计划时也强调:“保持和发展国家空间科学的先进地位和国家航天工业的能力及进入空间的能力”,“发展航天基础科学技术以保持俄罗斯在先进空间系统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重振和大力发展航天工业,俄罗斯1998年的航天工业投资达到6.6亿美元。欧洲航天局也公布了1

999~2003年的五年航天发展计划,提出:“加强欧洲在航天运载系统、地球观测和空间通信领域的地位,并为欧洲进入卫星导航领域铺平道路”。因此,从当前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军用和民用航天领域,美国和俄罗斯将继续领先;而在商业航天领域,欧洲拥有自己的优势,尤其是在商业发射方面。

  2.降低军用航天经费比例,进一步加强民用航天

  冷战结束后,美国、俄罗斯都调整了各自航天政策。目前美国和俄罗斯都已改变了军用航天投资大于民用的做法。美国已逐步使军、民用航天投资持平,修改或削减了诸如军事星计划、重型侦察卫星计划等项目;从1993年以来,其民用航天和军用航天预算每年都保持在140亿美元左右。俄罗斯在制订航天发展计划时明确提出,要让航天工业更多地转向为国民经济服务,表现在经费预算上是民用航天投资已明显高于军用航天部分。1996年俄罗斯民用航天预算为4.65亿美元,军用预算为1.65亿美元,两者占航天预算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和26%。

  3.注重军民两用航天技术(或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积极发挥军用航天技术的民用和商业用途,同时,充分挖掘民用和商业航天系统的军用价值

  美国强调发展军民两用航天技术,并为开发军民两用航天技术拨出专款,同时大力推广军用技术向民用的转移。如美国为满足军事需求用了20多年、100多亿美元才完成研制和部署的GPS系统,目前已成为全球的信息资源,支持着各式各样的民用和商业功能,在军、民、商用航天领域中体现出它的价值。另一方面,尽量利用民用或商业航天系统来完成国防方面的任务,发掘它们的军用价值,也是美国重要的军民商综合发展的航天战略。例如,目前美国国防部卫星通信业务大约70%都使用商业卫星系统来完成,而美空军花巨资建造和发射的抗干扰的“军事星”卫星只用于关键性的通信。

  俄罗斯在近期航天发展计划中也着重指出,要创造和应用双重目的的空间系统,最大限度地将空间技术及其基本功能转为民用;在开发多种用途的空间系统时,执行空间技术的通用性政策;坚持相同的技术、实验设施和地面空间基础设施既为民用、商用,又为国防目的的航天系统服务。

  4.鼓励、支持商业航天活动,增强本国经济的竞争力

  美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等国政府都鼓励和支持本国航天工业界大力开展商业航天活动。美国在1996年颁布的新的国家航天政策中提出:美国商业航天政策的基本目标是支持和增强美国在航天活动中的经济竞争力,同时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扩大商业航天活动将为美国创造经济效益,并为美国政府提供更加广泛的航天产品和服务。1997年,美国又出台了商业航天法。该法有力地保证了国际空间站的商业化、政府购买空间科学数据、接受商业机构提供的发射服务等项工作的落实。

  法国历届政府都重视商业航天,明确地把发展商业航天作为一条基本的航天工业发展战略,要用“阿里安-5”火箭保持欧洲在商业航天领域的竞争能力,开发新的卫星通信技术,进入更多的商业航天领域。德国和英国希望通过欧洲航天工业的合并和重组来增强在国际航天市场上与美国抗衡的能力。

  俄罗斯已把鼓励商业航天活动作为政府制定航天计划的重要原则之一,表明俄罗斯政府已经强化了航天商业化意识。现阶段,俄罗斯主要是通过商业发射和国际合作作为迈向商业航天市场的突破口。

  美、欧、俄、日各国政府为了鼓励、支持工业界开展商业航天活动,对商业航天都不是采取简单的自由市场经济方式,而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刺激私营部门进入商业航天领域的积极性。例如,对商业航天项目政府提供资助(或补助),减免税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或提供政府担保。

  5.商业航天的增长点是通信卫星和商业发射

  各国把商业航天竞争的重头戏仍然放在商用通信卫星和商业发射领域。发展的重点是多用途移动通信卫星网、电视直播卫星、大容量静地轨道通信卫星,以及具有大运载能力、降低成本、高可靠性的运载工具。到2005年,全球的卫星通信市场价值将达每年600亿英镑。

  6.通过国际合作促进民用和商业航天的发展

  美国、俄罗斯、欧洲、日本都把开展国际合作作为推进民用和商业航天发展的一条重要战略。通过合作,可以减轻经费负担,弥补航天预算的不足;还可以增强商业航天竞争能力,联手打进国际市场。近年来,美、俄、欧、日除了在国际空间站项目上的密切合作以外,还开展了多个合作项目,特别是俄罗期的企业与美国和欧洲的公司组成强大的合资公司,极大地增强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如海射公司和国际发射服务公司。

  五、国外航天工业军、民、商综合发展给予我们的启示

  1.确定我国军用、民用、商业航天综合发展战略,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计划经济不断向市场经济转轨,特别是航天工业的改革和转轨,在改革初期将航天工业分为军品和民品的方法,以及由此建立起的运行机制,也必然需要不断的发展和改革。我国过去航天工业中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军用航天和民用航天”的这一体制,应逐步向军、民、商综合发展方向转移;以往简单地将航天工业分为军品和民品两大部分及相关的运行机制,应分为军、民、商三大部分,并建立以国家计划管理为主的“军”、“民”航天工业体制,以及在市场经济下运作的商业航天的新的运行机制。

  2.建议尽快制定“航天法”

  我国应尽快制定“航天法”或制定我国的航天政策白皮书,确定我国军用、民用航天和商业航天的发展政策、实施方法,明确军、民、商各部分航天工业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综合发展战略。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商业航天才能合理的发展。政府对商业航天的发展只通过政策进行引导,通过法律对商业航天的发展给予保障和进行约束。商业航天的发展不能违反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3.制定鼓励商业航天发展的优惠政策

  商业航天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的、非政府的航天活动,是市场驱动下的航天活动,由企业集团投资,可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鼓励商业航天发展的政策不但有助于我国航天工业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有助于提高我国航天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争取国家在这一高技术领域能够给予优惠政策,如给予低息或无息贷款;在保险、技术转让方面给予优惠;从事商业航天的集团可以使用国家的设施(如发射场);在保证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家投资的民用和军用航天技术向商业航天无偿转让;国家优先采购或租用我国商业航天的产品(如火箭和卫星);承包商除研制和销售火箭卫星等航天产品外,在卫星通讯、地面设施、卫星广播服务等其它领域开展广泛的商业性活动时,政府和管理部门给予开绿灯、创条件。制定鼓励商业航天发展的政策不但有利于航天系统内部企业的投资,而且有利于吸引航天系统外部的资金。

  4.建立竞争机制,鼓励企业竞争

  在航天系统内部通过改革,建立不同的企业集团,

将有助于形成竞争机制;为鼓励竞争,可考虑建立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严格的招标制度等。对军用和民用航天活动,国家可以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的招标制度选择主承包商,国家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并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奖励和惩罚。在航天系统内部建立不同的集团公司,建立系统内部的竞争机制,是控制成本、保证质量、推动技术发展的有效途径。通过竞争促进发展,已为各主要航天国家所证实。商业航天活动不是政府开展的航天活动,但同样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在航天产品的发展和航天活动的各个方面,国家同样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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