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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与“婚内强奸”
“反对家庭暴力”已经提了不少年,专家们普遍呼吁:女性经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社会都应重视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然而,在井冈山婚姻法年会上,法学专家们在“专家建议稿”中却提出了“配偶权”。有的学者指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它基于男女间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体现着婚姻的内在要求和男女互为配偶维护正常夫妻关系的身份利益。包括同居权、住所决定权、性交排他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扶助权等。“配偶权”的提法在社会各界引起极大争论,有些社会学家认为在法律中规定“配偶权”是十分荒诞的,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而有些法学家认为社会学家不懂法律,隔行如隔山,故对社会学家的言论似乎不屑一顾。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它同社会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等密切相关,修改婚姻法时应注意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其实,“配偶权”的提法之所以引起争论,焦点就在性权利上。观点不一样是正常的,只有一个声音才是可怕的。每种观点都有它的可取性,因为是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妇联系统恐怕更多考虑的是广大妇女的权益,社会学家是从研究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的,而法院系统则更侧重于考虑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是一种平衡的结果,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我个人认为,在法律中写进“配偶权”实在没有什么好处,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也非常不利。我们的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配偶权”的外延和内涵究竟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规定“配偶权”的利弊如何?不知法学专家们是否仔细考虑过这些问题?我在报纸上看到过这样的观点:“没有专家的民族是愚昧的民族,但一个民族如果只能听到专家的声音,那同样是极其不幸的。纳粹有纳粹的理论家,文革有文革的吹鼓手,他们都是以专家的面目出现的,他们的理论也曾经多么令人迷醉啊”。在此我并无攻击之意,只是觉得对于一部涉及每个公民利益的法律,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仅仅是让专家发出理性的、冷冰冰的声音。 现实生活中男女结婚的动机形形色色,有的人为了一套房子而结婚,有的人为了有张长期饭票而结婚,有的人出于无奈而结婚,有的人被逼成婚,更有人因为顺从父母的意愿而结婚。在贫困山区,转亲、换亲、包办婚姻并不少见。如果我们在法律中写进配偶权的规定,结婚证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卖身契,它意味着一个人某一器官的专有使用权只属于其配偶,同时也意味着配偶的感情或肉体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我们中国法律所确认的婚姻关系不是奴隶主与奴隶的人身从属关系,男女结婚后依然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著名作家梁晓声说得好:“我觉得一张婚书不可以构成对一个吻、一个拥抱和性的垄断关系”!如果配偶权被立法肯定下来,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那些被逼成婚、与丈夫没有感情的女性恐怕只能默默垂泪了。其结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制止家庭暴力的路途也将更加遥远。日本著名作家渡边淳一在《男人这东西》一书中说:“在二十几岁时便要缔结诸如‘从今后直到去世不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或‘终身不与其他男性性交’的契约,换个角度一想,的确让人害怕,也许可以说它是极为苛刻的。一旦有人破坏了这种契约,就会以不伦的名义被狠狠地敲诈一笔。其后果是:一要离婚,二要掏出数量可观的赔偿费。由此看来,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社会随意杜撰出来的相当无理的制度。统观动物界,除了鹤等一部分动物属例外之外,雄性与雌性终身相伴者极为少见。人类虽然是高级动物,但也具有动物的天性。在现代社会,人们用理性控制本能,用法律等约束动物天性,勉强支撑着伦理大纲,难道这样果真能使人类幸福吗?实际上人类变得越来越郁闷、焦虑,日渐失去作为生物的光彩。”我在此无意抨击一夫一妻制,也不敢有如此前卫的想法,但我一向主张在涉及感情的问题上尽量宽容些、理解些。伟大导师恩格斯早就说过:“一夫一妻制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我们为什么不敢正视这个问题呢?我希望那种以某一特定的道德规范限制一切、强迫人们顺从同一价值观的、令人窒息的状态赶快结束。对有着丰富多彩个体差异的庞大人群规定出一条轨迹,这本身就是残酷的,我们没有权利用一种模式而牺牲千差万别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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