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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及其发展对策

随着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wT0达成协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加快,人世在即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已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正确认识加入WTO对房地产业的影响,科学制订相应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服务贸易与房地产业

1986年7月我国正式要求恢复中国在GATT中的缔约国地位,历经长达13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人世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望在今年内成为正式成员园。

人世谈判涉入的内容十分广泛,对房地产业的主要影响是服务贸易中所涉及的内容。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主要有:金融、保险、建筑、工程、咨询、旅游等。准确把握服务贸易的内容及规则,是科学制定人世应对对策的前提。

(一)服务贸易中涉及房地产业的内容

1、商业服务

①专业服务

主要包括: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与风景建筑服务等内容。

2房地产服务

主要包括:产权所有或租赁服务、基于收费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以交费和合同为基础的服务。

③其他商业服务

主要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与咨询人员有关的服务、建筑物清理服务。

2、建筑及相关的工程服务

主要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民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作、安装与装配工作、建筑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其他工作。

3、环境服务

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相关服务、其他服务。

(二)服务贸易方式

wT0关于服务交易协定包括四种服务贸易方式,即:

1、环境服务

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是通过人、财、物的直接流动来实现的,而是通过电讯、网络等信息手段来实现的。

2、境外消费

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3、商业存在

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他国境内通过设立合资、独资、合作企业、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

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国提供服务。

上述四种服务贸易方式在房地产业均较常见。诸如:利用互联网提供开发项目信息及咨询服务;境外设备、材料采购:海外建立独资及合资企业;物业管理等。

(三)服务贸易协定的基本原则

服务贸易协定中规定了如下六项基本原则,是指导缔约方之间服务贸易的根本宗旨。

1、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无歧视原则,指任一缔约方给予任何缔约方的服务待遇,除有关免除条款规定者外,都应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他任何缔约方的待遇。

2、透明度原则:当缔约方实施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人人都能了解,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贸易,避免歧视性存在。

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指各缔约方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协商促进发展国家在世界贸易中更多地参与。

4、市场准人原则:任何缔约方不应限制提供服务者的数量、业务的总量、服务贸易或资产总额、所需雇员的数量,不应限定服务提供者需通过特定的法人或合营企业才能提供的服务及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

5、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指任何缔约国在其承担义务的减让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应不低于其本国的同类服务。

6、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指缔约方之间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逐步达到权利、义务的全面平衡,一般要求加入WTO五年内,实现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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