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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资金主体 弘扬理性投资
合法化:重塑股市资金主体
股市交易主体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即法人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企业、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另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面目出现的投资者,在我国一般被叫做“股民”。在股市发达国家与地区,股市的资金主体一般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以自然人投资者为辅。这主要是因为随着股市的发展,股票种类越来越多、股市操作越来越复杂,一般自然人因为时间、精力(社会分工)、知识等原因而越来越难成功地亲自参与获取收益,而机构投资者具有个人投资者无法比拟的资金、信息、知识等优势,随着市场发展对自然人投资者越来越产生一个“挤出”效应,进而成为股市资金主体,不仅管理自有资金(也包括融资),更进一步管理它人的资金,如投资基金就是代人理财的一种制度。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股市的资金主体实际仍处于股市发展的初级阶段,即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但机构投资者以逐步在股市占据操作上的优势,最新公布的我国深沪股市开户情况可以表明这一点,个人户达大约4000万户,机构户大约15万户,但在实际中笔者认为法人户的数量要比统计数字多,因为不少个人户头实际就是机构用来申购新股及进行市场操作之用的,个人户中有一定比例显然应归并到法人户中。
如果从发达股市情况看,机构投资者应该是起着对市场的稳定作用,但从我国股市既往的有关情况看却不尽然,笔者认为我国以往的机构投资者一定程度上是“被异化了的”机构投资者,即我国股市以往的投机盛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机构造成的,因为其资金实力、信息优势、专业人员等都足以使股价按其意愿运行,普通个人投资者追逐“庄股”、“与庄共舞”成为普遍的市场行为,“被异化了的”机构投资者的市场行为导致了股票市场上价格信号失真,导致了股价的大起大落,这一直是管理层所不愿看到的。
对机构投资者“被异化了的”的上述分析并不是要否定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而是想说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需要重塑,正是从这个角度,笔者认为七月一日《证券法》实施后将发挥这方面的有力作用。
《证券法》对市场上的机构资金主体的规范表现在:(1)、明确了银证分业经营,杜绝银行直接介入股市。(2)、明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也就是对国企进入股市作了一定的条件限制,根据笔者的理解,并没有剥夺国企进入股市的资格,体现在对“炒作”需要界定,就是说并没有说不准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只是不准“炒作”,另外只是规定不准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一级市场的股票如何仍然可以另行安规定。所以“国企”作为股市资金的主体是一个受到了一定限制的主体。(3)、私人企业显然是股市一个不容忽视的机构资金主体。(4)、证券公司中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是股市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5)、投资基金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此外,还有一些潜在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将随着有关具体规定界定其在股市的身份合法与否。
我们知道,我国股市以往规范化的欠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金来源的混乱与无序。《证券法》对上述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股票”、客户不能从券商处透资交易、证券公司将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从事自营与其他业务等等,对个人投资而言,则不能挪用公款买卖股票、不能从券商处透资交易等等。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我们的股市上是违规资金充斥,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资金逐利的本性的内在冲动,问题是,违规资金一般具有筹资成本高、有一定期限、单体量大的特点,所以在股市上这类资金相对信息掌握多,操作手法凶悍,投机性强,如“过江龙”来去匆匆,这就使得一般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当然也有一部分规矩的机构投资者,虽然握有能够长期投资的自有资金,但在与这类短期行为严重的资金的较量中往往处于下风,长此以往则令一般股票投资者对股市失去信心。这正如货币流通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严重扰乱货币流通次序一样,股市中违规资金这样的“劣币”充斥,那么象普通投资者手中的合法资金这样的“良币”是难以在股市长久的,所以《证券法》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资金主体及其资金来源,进而协调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
股市中存在货币流通领域里“劣币驱逐良币”的类似现象不足惧,要紧的是要把“劣币”驱逐出去,虽然对违规资金的清除会使市场产生资金短缺之虞,但是我们看到,合法融资渠道的开通,显然又会带来资金的增量,它不仅可以替换原来的违规资金,而且这类资金志在长远,不是玩一把就走的,它要长期地在股市玩下去。目前已经进行的湘财证券、长江证券的增资扩股就是这方面的力措,还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步伐的加快都是实实在在的,此外,象一级市场资金、居民储蓄存款等都是股市二级市场的资金来源。在《证券法》里,我们还应该看到,它的条文规定采取了粗线条特征,虽然《证券法》对市场资金来源问题说了许多“不”,但是实际上是拓宽了市场资金的空间,如《证券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这里面的“依法筹集的资金”就大有讲究,什么是“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法》里并没有讲,这实际就为券商融资问题的解决留有了相当大的余地,只不过这需要具体实践中具体解决罢了。又比如长期以来我国股市的资金其实都很大部分来自银行,如国企进入股市的资金、甚至当初银行组建证券公司等,那么是否《证券法》出台银行资金就不能流入股市了呢?也不尽然!我们看到,《证券法》虽然规定了银行资金入市问题,但其条文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而并不是“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它强调的是“违规”,那么什么是“违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具体界定。也就是说,《证券法》出台后,通过对合法资金的界定能够使市场去获得长期的、稳定的、合法的资金,这对股市的长期、稳定发展其实是件好事情,从制度上保证了股市资金的稳定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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