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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自考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日期:2020-10-20 16:04:50 来源:求学问校网

【摘要】各助学单位:根据(鄂自考〔2016〕12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实际情况,现将《荆楚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

各助学单位:

根据(鄂自考〔2016〕12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实际情况,现将《荆楚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荆楚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荆楚理工学院

荆楚理工学院自考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荆楚理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自学考试多元化评价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省考试院(鄂自考〔2016〕12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业综合评价概念说明:以自学考试课程培养目标为依据,对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考生,对其学习过程以及学习结果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定课程成绩的一种多元化评价方式。

第四条  学业综合评价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

第五条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根据考核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具体组成办法按照国家考办及我省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荆楚理工学院为主考院校,成立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教务处、质量评价办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职业与成教学院自考办为学业综合评价日常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解释荆楚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技能考核实施具体办法,并结合工作需要和业务实际进行修订;

(二)指导荆楚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对本校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成绩、技能考核成绩进行认定并复查,确认后向省自考办报送

(四)对社会助学专业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评定过程、评定结果等材料建立档案保管制度;

(五)对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自考办。

第七条  荆楚理工学院的社会助学机构负责协助主考院校完成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助学机构的实际情况,协助主考院校完成社会助学专业教学计划的编排;

(二)配合主考院校师资选派,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工作;

(三)按照本办法和主考院校具体实施要求,协助主考院校组织开展自学考试课程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具体工作,督促学生按时按要求完成过程学习;

(四)依据本办法和主考院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档案;

(五)协助主考院校进行过程评价、技能考核的成绩评定;

(六)协助主考院校报送过程评价、技能考核成绩数据和材料,接受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检查。

第三章  过程评价细则

第八条  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其过程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课程学习40%;平时作业30%;综合测验30%。

(一)课堂学习成绩满分40分

课堂学习成绩评定主要从到课率、课堂纪律等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1.到课率占20分

①到课率90%及以上记20分;

②到课率80%及以上记18分;

③到课率70%及以上记17分;

④到课率60%及以上记15分;

⑤到课率50%及以上记10分;

⑥到课率不足50%记0分。

2.课堂纪律占20分,以下每项4分

①着装整洁,认真听课,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随意聊天或大声喧哗,如需发言,请举手示意,老师准许后再起立发言;

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如特殊情况下需在上课期间进出教室,应走后门,并轻手轻脚,尽量不影响他人;

③上课前自觉将手机设为震动状态或关机,上课期间不允许在教室接打电话,也不允许出现抽烟或吃零食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

④保持教室卫生,下课后自觉将废弃物送入垃圾箱;

⑤认真配合老师进行课堂点名。

(二)平时作业满分30分

主要从课堂笔记和完成作业情况进行成绩评定,标准如下:

1.课堂笔记占10分,考核内容:

①是否有课堂笔记本;

②笔记记录是否完整、齐全。

评价为“好”记10分;“较好”记8分;“一般”记6分;“较差”记4分;“差”记2分。不做课堂笔记或没有课堂笔记本记0分;

2.课后作业按实际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它方面进行评定,占20分。

①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作业并达到合格要求记20分;

②完成作业量80%,或2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16-19分;

③完成作业量70%,或3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12-15分;

④完成作业量60%,或4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8-11分;

⑤完成作业量50%,或5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4-7分;

⑥完成作业量不足50%,或60%作业达不到合格要求记0-3分。

撰写老师布置的论文、调查报告;参加老师安排的课外实习实验活动;参与老师安排的课题研究或科研活动等可作为课后作业记分。具体标准由任课老师制定。

(三)综合测验成绩占30分

1.每门课程在面授结束前测验1次,每次测验时间为2课时。

2.综合测验试卷按100分计算。

①测验成绩90分以上者记26-30分;

②测验成绩80-89分者记21-25分;

③测验成绩70-79者记16-20分;;

④测验成绩60-69者记10-15分;;

⑤测验成绩50-59者记5-9分;;

⑥测验成绩50分以下者记0-4分;

3.未参加测验的考生,其综合测验成绩记0分。

第四章  课堂面授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九条 课堂面授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一)课堂学习的到课率和课堂纪律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和学生代表考核和鉴定,其结果要在班级中公示,考核和鉴定须有相应的原始记载作依据。到课率要有考勤表,课堂纪律也要有专用的考核表格,并有班主任和考核员的签名。

(二)回答老师提问次数由课堂面授老师进行记载评分。

(三)平时作业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评定。任课教师根据学科要求布置课后作业,作业可以是写论文、调查报告,参与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作业、论文、调查报告要有任课教师批阅的原始记录,实习实验或参加课题研究要有学生参与的原始记载作为评定的依据;课堂笔记由任课教师组织班委会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检查,依据检查的结果进行评定,评定的结果要在班级中公示。

(四)综合测验由主考院校统一命题,助学单位协助主考院校按照统一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辅导员)共同实施。测验的时间、地点由助学单位负责确定。试卷由任课教师负责评阅并签名,测验成绩在班级中进行公示。

第五章  过程评价成绩上报

第十条 过程评价成绩报送办法

(一)各助学单位自考办汇总过程评价考核成绩后,上报主考院校,主考院校自考办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将过程评价成绩导入系统,经系统校验后,打印过程评价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主考院校存档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确认。

(二)主考院校根据考生当次报考自学考试课程情况,在自学考试结束前报送过程评价成绩,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过程评价成绩认定

过程评价成绩低于统考卷面成绩的,不计入课程成绩,课程成绩采用统考卷面成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过程评价成绩:

(一)未备案学校过程评价实施细则的;

(二)准考证号、专业代码、课程代码、成绩等不符合信息标准的;

(三)助学方式为课程面授但实际面授学分未达到课程学分相应学时要求、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随意给分的;

(四)弄虚作假,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成绩未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报送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主考院校应建立学业综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课堂面授助学方式的档案包括:

(一)课程学习情况记载(由助学机构存档);

(二)综合测验试卷(由主考院校存档);

(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评定汇总公示表》(由主考院校与助学机构分别存档);

(四)《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综合评价课程过程评价成绩报表》(由主考院校存档);

第十三条 考生学习期满,主考院校、助学机构应继续保存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原则上考生离校三年后,主考院校、助学机构可销毁考生的学业综合评价相关档案,并档案销毁备案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1、本实施细则由荆楚理工学院自考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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